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NTDM,113,單禁沒,7,202403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7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袁啟城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㈠被告袁啟城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民國111年1月23日晚間9時10分許,在其南投縣○○鎮○○路00○0號居所内,以將海洛因置入針筒加生理食鹽水稀釋後,再注射至手臂靜脈血管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

嗣經警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於111年1月25日上午7時13分許,至其上址居所執行搜索,當場扣得注射針筒3支(僅附表編號1所示注射針筒含海洛因殘渣)、玻璃球吸食器2個(僅附表編號2所示玻璃球吸食器含甲基安非他命殘渣)及殘渣袋3只(僅附表編號3所示殘渣袋含海洛因殘渣)等物,復警依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核發之鑑定許可書,於同日晚間7時10分時許,採集尿液送驗,結果呈嗎啡陽性反應。

㈡被告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許,在其南投縣○○鎮○○路00號住處内,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内點燃燒烤後吸食所產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

另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111年6月27日凌晨3時許,在南投縣○○鎮○里○○○○○0○0000號病房内,以將海洛因置入針筒加生理食鹽水稀釋後,再注射至手臂靜脈血管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

嗣因其在2246號病房内左手插著注射針筒,經警獲報後,於同日凌晨4時許前往查緝,當場扣得注射針筒3支(僅附表編號4所示注射針筒含海洛因殘渣)後,經徵得被告同意,於同日凌晨4時30分許採尿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可待因及嗎啡陽性反應。

㈢被告上開施用毒品犯行,經本院以111年度毒聲字第350號裁定送法務部○○○○○○○○附設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由本院以112年度毒聲字第110號裁定送法務部○○○○○○○○執行強制戒治後,因所受強制戒治處遇已滿6月,其成效亦經評定為合格,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於112年12月18日釋放出所,並由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戒毒偵字第264號、第26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

附表所示扣案之物品,經送驗檢後,均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成分,依現今科技水準,尚難將其上所含之毒品殘渣加以完全析離,亦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整體視為毒品,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依本院111年度毒聲字第350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本院112年度毒聲字第110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因所受強制戒治處遇已滿6個月,其成效亦經評定為合格,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於112年12月18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由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戒毒偵字第264號、第26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等情,有上開刑事裁定書、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後,均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等情,有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照片、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1年5月12日草療鑑字第1110500077號鑑驗書、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1年7月5日草療鑑字第1110600409號鑑驗書等件附卷可參,足認前開扣案物品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而俱為違禁物無訛,又因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無法與其內殘留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完全析離,且亦無析離之實益,應整體視為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予以沒收銷燬之。

至上開毒品因鑑驗而耗用部分既已滅失,自毋庸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

綜上,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相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施俊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欣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附表:
編號 品項及數量 檢出毒品 備註 1 注射針筒1支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即編號6注射針筒(見投埔警偵字第1110012406號卷第12、16、21頁) 2 玻璃球吸食器1個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即編號4玻璃球吸食器(見投埔警偵字第1110012406號卷第12、15、21頁) 3 殘渣袋1只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即編號3殘渣袋(見投埔警偵字第1110012406號卷第12、15、21頁) 4 注射針筒1支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即檢品編號B0000000所示之注射針筒(見投埔警偵字第1110013436號卷第9、17頁;
111年度毒偵字第749號卷第15、16頁)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