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NTDM,113,單禁沒,71,2024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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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71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雅涵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3年度戒毒偵字第85號被告李雅涵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施用毒品部分,與另案同一強制戒治執行完畢之不起訴處分所及,另行簽結),被告經警於民國112年10月13日6時41分許,至南投縣○○鎮○○○街00巷00號5樓處所執行逮捕通緝之黃懷緯時,徵得在場之被告同意後搜索,扣得被告所有之玻璃球吸食器1組、毒品殘渣袋1包等物,經送鑑驗後,均檢出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是扣案物均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違禁物,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附卷可稽。

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行為,經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戒毒偵字第85號案件偵查後,認被告上開案件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為同署113年度戒毒偵字第84號案件不起訴處分效力所及,而予以簽結在案等情,有上開案件不起訴處分書、檢察官113年7月18日簽呈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可佐。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後,均檢出如附表鑑驗結果欄所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及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草屯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照片等件在卷可佐,足認如附表所示之物俱屬查獲之第二級毒品而為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又沾附上開毒品之吸食器、殘渣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亦無析離之實益,應整體視為毒品之一部,依同條項前段之規定,一併沒收銷燬之;

另上開毒品因鑑驗而耗用部分既已滅失,自毋庸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

綜上所述,聲請人就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顏紫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廖佳慧
附表:
編號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
鑑驗結果
吸食器1組
檢品編號:B0000000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殘渣袋1只
檢品編號:B0000000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續上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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