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NTDM,113,單聲沒,10,202404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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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0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處分 人 賴明雄


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違反農會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執聲沒字第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新臺幣壹萬捌仟元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處分人賴明雄因農會法案件,經檢察官緩起訴處分確定,於民國111年9月12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就受處分人所繳回新臺幣(下同)1萬8000元贓款(詳本院110年度易字第222號判決附表一編號28),爰依法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按犯農會法第47條之1第1項之罪者,其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犯罪所生之物或犯罪所得,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農會法第4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處分人前因違反農會法第47條之1第1項第1款之罪,經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選偵字第12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緩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

而扣案之1萬8000元,為受處分人犯罪所得,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扣押物品清單、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辦案公務電話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1月29日函附農會法專案列表總表等資料在卷可憑,故依前開說明,應依農會法第47條之1第2項規定沒收。

從而,聲請人單獨就上開扣案物聲請宣告沒收,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霈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勝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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