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NTDM,113,單聲沒,14,2024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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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4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明樹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農會法案件(110 年度選偵字第12號、第14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 年度聲沒字第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現金新臺幣陸仟元,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劉明樹因違反農會法案件,業經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下稱南投地檢署)檢察官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現金新臺幣(下同)6 千元,乃被告繳回之犯罪所得,爰依法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定有明文。

次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又犯農會法第47條之1第1項之罪者,其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犯罪所生之物或犯罪所得,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農會法第47條之1第2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農會法第47條之1第1項第1款之罪,經南投地檢署檢察官以110 年度選偵字第12號、第14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又扣案之現金6 千元,乃被告犯上述農會法之罪之犯罪所得,此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扣押物品清單、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民國113 年1 月29日刑偵六六字第1136011731號函所檢附農會法專案列表總表等資料附卷為憑,依上開規定,自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規定專科沒收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農會法第47條之1第2項規定沒收之,是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 ,農會法第47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育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儀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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