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NTDM,113,單聲沒,15,202403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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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5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胡弘道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農會法案件,聲請裁定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新臺幣陸仟元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胡弘道因違反農會法罪,經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於民國110年8月11日確定,扣案贓款新臺幣(下同)6,000元,係其繳回之犯罪所得,爰依法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且犯農會法第47條之1第1項之罪者,其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犯罪所生之物或犯罪所得,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農會法第47條之1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農會法第47條之1第1項第1款之有選舉權人收受財物罪,經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選偵字第12號及110年度選偵字第14號為不起訴處分,於110年8月11日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又扣案6,000元係被告犯農會法第47條之1第1項第1款有選舉權人收受財物罪之犯罪所得,此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扣押物品清單、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辦案公務電話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1月29日刑偵六六字第1136011731號函暨檢附農會法專案列表總表等資料附卷可稽,依上開規定,自屬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專科沒收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農會法第47條之1第2項規定沒收之。

從而,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怡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育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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