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NTDM,113,埔交簡附民,3,202404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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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埔交簡附民字第3號
附民原告 李宛霖


附民被告 原阿竹



上列被告因113年度埔交簡字第35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邁揚
法 官 廖允聖
法 官 陳韋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淑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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