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NTDM,113,埔簡更一,1,2024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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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埔簡更一字第1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易達


(現於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毒偵字第118號、112年度毒偵字第171號),前經本院以112年度埔簡字第64號判決確定,嗣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由最高法院以113年度台非字第49號判決撤銷原判決,由本院依判決前之程序更為審判並判決如下:

主 文

林易達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被告林易達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經本院以109年度毒聲字第150號裁定令觀察勒戒,於民國110年6月21日因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而經執行完畢釋放,並經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73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查。

被告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再犯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自應予依法追訴處罰。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被告因施用而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四、被告被告有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之前案紀錄,此有上揭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被告於上開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

然檢察官雖有主張被告構成累犯事實,但未具體說明何以依憑被告先前犯罪之前案紀錄,即可逕認定被告對刑罰的反應力薄弱(例如具體指出被告所犯前後數罪間,關於前案之性質、前案徒刑之執行完畢情形、成效為何、再犯之原因、兩罪間之差異、罪質、犯罪時間間隔、頻率、犯罪手段、犯罪型態、相互關聯性、主觀犯意所顯現之惡性及其反社會性等各項情狀,俾法院綜合判斷個別被告有無因加重本刑致生所受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裁量是否加重其刑,以符合正當法律程序及罪刑相當原則之要求),本院自無從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將被告之前科事項列為刑法第57條第5款所定「犯罪行為人之品行」之量刑審酌事項,附此敘明。

五、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行為,經觀察、勒戒處分執行完畢,另曾多次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在案,有上開前案紀錄表在案足佐,仍未能徹底戒除毒癮,再度為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無視毒品對於自身健康之戕害及國家對於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實有不該,惟施用毒品仍屬戕害自己身心健康之行為,尚未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或侵害他人權益之情形,兼衡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暨其於警詢時自述教育程度為國中畢業,業工,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量刑事項,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六、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共7小包送驗後均檢驗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附表編號4檢品用罄,僅餘殘渣袋1只),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2月9日草療鑑字第1120200032號鑑驗書1份在卷可證,堪認上開扣案物品確係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又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7只,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應認屬於第二級毒品之一部,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至因鑑驗所耗損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部分,既經鑑定機關取樣而鑑析用罄,足認該部分之毒品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七、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八、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李英霆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埔里簡易庭 法 官 何玉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廖健雄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編號 扣押物品名稱 數量 備註 1 甲基安非他命 (含包裝袋1只) 1包 檢驗後淨重0.0946公克 2 甲基安非他命 (含包裝袋1只) 1包 檢驗後淨重0.1140公克 3 甲基安非他命 (含包裝袋1只) 1包 檢驗後淨重0.0465公克 4 甲基安非他命 (含包裝袋1只) 1包 檢驗後用罄,僅餘殘渣袋1只 5 甲基安非他命 (含包裝袋1只) 1包 檢驗後淨重0.2896公克 6 甲基安非他命 (含包裝袋1只) 1包 檢驗後淨重0.0508公克 7 甲基安非他命 (含包裝袋1只) 1包 檢驗後淨重0.6545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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