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NTDM,113,埔簡附民,12,202403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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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埔簡附民字第12號
附民原告 林偆弘


附民被告 黃芯怡



上列被告因113年度埔金簡字第17號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邁揚
法 官 廖允聖
法 官 陳韋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淑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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