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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埔簡附民字第26號
原 告 吳伊芮
被 告 顏雍銘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其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國隆
法 官 施俊榮
法 官 羅子俞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佩儒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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