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NTDM,113,埔簡附民,5,2024030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埔簡附民字第5號
原 告 蕭玉惠
被 告 黃文胤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 年度埔金簡字第11號),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宏瑋
法 官 蔡霈蓁
法 官 陳育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儀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