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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埔簡附民字第6號
原 告 黃清海
被 告 黃玟青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埔金簡字第15號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何玉鳳
法 官 李怡貞
法 官 任育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婉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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