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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投交簡字第357號
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王秀月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7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檢察官名稱欄「本案改行簡易程序前由檢察官廖蘊瑋提起公訴」,更正為「本案改行簡易程序前由檢察官高詣峰提起公訴。」。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又此之「顯然錯誤」,乃指判決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者而言。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上開主文所示之誤寫情形,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參照前開說明,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期臻明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羅子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佩儒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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