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NTDM,113,投交簡附民,2,2024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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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投交簡附民字第2號
原 告 林文彬
被 告 楊聰明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投交簡字第25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何玉鳳
法 官 李怡貞
法 官 任育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健雄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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