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NTDM,113,投簡,21,2024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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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投簡字第21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金爐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速偵字第39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金爐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如附件附表編號1、2所示之犯罪所得,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被告林金爐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三、被告所犯上開2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四、本院審酌:被告前有數次竊盜之前案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

其為圖一己之私而任意竊取告訴人陳惠美管領之店內商品,侵害他人財產法益,所為實不可取。

惟念被告犯後尚知坦承全部犯行,且其所竊得如附件附表編號3至5所示之物均已尋回發還告訴人,然其所竊得如附件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物則均尚未尋回發還或賠償告訴人,及其自陳教育程度為國小畢業、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量刑事項,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暨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五、被告本案如附件犯罪事實欄一、㈠部分犯行所竊得如附件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物,為被告此部犯行之犯罪所得,且迄未能尋回發還或賠償告訴人,爰均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至被告如附件犯罪事實欄一、㈡部分犯行所竊得如附件附表編號3至5所示之物,均已尋回發還告訴人,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存卷可參,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併此敘明。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李英霆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孫 于 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李 昱 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速偵字第394號
被 告 林金爐 男 76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南投縣○○市○○街000巷00○00 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金爐前有竊盜前案紀錄,竟仍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一)於民國112年12月10日9時22分許,至位於南投縣○○市○○街00號之全聯福利中心南投文昌店(下稱全聯文昌店),趁無人注意之際,徒手竊取貨架上陳惠美所支配管理、如附表編號1、2之物品,將所拿取物品放入外套而得手後離去。
(二)112年12月26日13時26分許,至上開全聯文昌店,趁無人注意之際,徒手竊取貨架上陳惠美所支配管理、如附表編號3、4、5之物品,將所拿取物品放入外套而得手後離去。
嗣於112年12月26日13時40分許,因全聯文昌店人員察覺店內防盜門響起,隨後追出,報警將林金爐逮捕,經警附帶搜索扣得如附表編號3至5所示物品(業已由全聯文昌店人員陳惠美領回),因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陳惠美訴由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金爐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陳惠美於警詢時之證述情節相符。
並有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商品明細表各1份、112年12月10日監視錄影器畫面翻拍照片5張及112年12月26日監視錄影器畫面翻拍照片3張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犯嫌已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被告上開犯行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檢 察 官 李英霆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書 記 官 朱寶鋆

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參考法條:
刑法第320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時間 商品名稱 商品規格 價格(新臺幣) 1 112年12月10日 雀巢金牌微研磨咖啡深焙風 120公克 259元 2 112年12月10日 大西南S&B辣油 33毫升 73元 3 112年12月26日 大西南S&B辣油(四川風) 33毫升 73元 4 112年12月26日 海尼根虎牌燒啤-李子風味 320毫升 62元 5 112年12月26日 台灣菸酒紅標料理米酒 600毫升 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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