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NTDM,113,投簡,405,20240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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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投簡字第405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育瑋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781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改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林育瑋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應補充「被告林育瑋於本院訊問時之自白」外,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如附件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與不詳詐欺集團成員間就上開犯行,彼此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三、本院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方法賺取自身所需財物,向告訴人佯稱可投資獲利,惟實際並無投資,因而損害告訴人之財產利益,應予非難,惟念及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暨兼衡其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被告就附件犯罪事實部分,詐取告訴人金額新臺幣(下同)45000元之犯罪所得,並未沒收,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改行簡易程序前由檢察官王晴玲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羅子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林佩儒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1年度偵字第1781號被 告 林育瑋 男 28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南投縣○○市○○里○○街000巷0
0○00號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育瑋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該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民國109年2月中旬某日,透過交友軟體探探結識游雅惠,向游雅惠誆稱可使用普匯科技網站APP操盤獲利云云,游雅惠因而陷於錯誤,而於109年7月13日16時52分許匯款新臺幣(下同)4萬5000元至林育瑋申辦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南投民族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林育瑋再於同日17時許持上開帳戶金融卡至南投民族路郵局提領4萬5000元後供己花用。
嗣游雅惠察覺有異報警處理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游雅惠訴由嘉義縣警察局中埔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被告林育瑋供述
坦承提領告訴人游雅惠匯入4萬5000
元供己花用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
詐欺取財犯行,辯稱:係在星城ONLI
NE遊戲,將「深淵萬丈」角色之游戲
幣洗成真錢云云。
告訴人游雅惠警
詢之指訴
告訴人遭詐欺集團詐騙而匯款之事實
中國信託銀行存
款交易明細上開
郵局帳戶開戶資
料、客戶歷史交
易清單、宜蘭縣
政府警察局宜蘭
分局進士派出所
1.佐證告訴人遭詐欺之事實;
2.佐證被告提領告訴人匯入之4萬500
0元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嫌,而被告與不詳詐欺集團成員間就上開犯行,彼此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又被告之犯罪所得,請依法宣告沒收或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3 日
  檢察官  王  晴  玲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凃乃如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受理案件證明
單、告訴人與詐
欺集團LINE訊息
對話紀錄照片、
商品行情截圖照
片、存摺影本
網銀國際股份有
限公司111年6月8
日網字第1110606
8號函
被告以遊戲角色「深淵萬丈」註冊帳
戶最後一次登入時間為108年11月18
日之事實。
(續上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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