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NTDM,113,投簡,57,202403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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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投簡字第57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朱立堯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6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中所載「112年度訴字第263號」,應更正為「112年度訴字第331號」。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中所載「112年度訴字第263號」,顯係誤寫,惟因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爰依前揭說明,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施俊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欣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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