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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投簡字第95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家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989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家玲犯持有第一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捌肆公克,含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黃家玲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之持有第一級毒品罪。
三、本院審酌被告無視於國家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為施用毒品購入而非法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影響社會秩序,惟念及其持有第一級毒品之重量甚微、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及於警詢時自陳之學歷、職業、家庭經濟狀況(見警卷第5頁)等一切量刑事項,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扣案之粉末1包,經送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檢出海洛因成分,有如起訴書所載之鑑定書1份附卷足憑,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用以盛裝該第一級毒品之包裝袋1個,因無法與毒品完全析離,一併依上述規定予以宣告沒收銷燬。
至因鑑驗用罄毒品部分,既已滅失,無庸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劉景仁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3年3月20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廖允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柏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9895號
被 告 黃家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犯罪事實
一、黃家玲明知海洛因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規範之第一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民國112年6月17日凌晨某時許,在南投縣草屯鎮某處,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大塊誠」之人購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毛重1.12公克,驗餘淨重0.84公克)而非法持有之。
嗣經警於112年6月18日13時16分許,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下稱南投地院)核發之搜索票至其位在南投縣○○鎮○○街000號住處搜索,扣得上開毒品海洛因1包。
二、案經本署檢察官簽分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黃家玲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南投地院112年聲搜字第235號搜索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2年10月17日調科壹字第11223921330號鑑定書各1份附卷及前開海洛因扣案可資佐證。
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之持有第一級毒品罪嫌。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驗餘淨重0.84公克),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檢 察 官 劉景仁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凃乃如
參考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2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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