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投簡附民字第2號
原 告 梁培琳
被 告 陳尚鋐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投金簡字第3號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何玉鳳
法 官 李怡貞
法 官 任育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婉淑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