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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投簡附民字第24號
原 告 陳佳盛
被 告 陳彥霖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投金簡字第48號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國隆
法 官 羅子俞
法 官 施俊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欣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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