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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投簡附民字第34號
原 告 陳浩銘
被 告 李世賢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其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國隆
法 官 施俊榮
法 官 羅子俞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佩儒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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