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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投簡附民字第58號
原 告 謝敏茹
被 告 武氏珊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投簡字第324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投簡字第324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因其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國煜
法 官 劉彥宏
法 官 顏紫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廖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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