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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投簡附民字第8號
原 告 王協堂
被 告 黃鑛翔
上列被告因113年度投簡字第18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依照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王 邁 揚
法 官 廖 允 聖
法 官 孫 于 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 昱 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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