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NTDM,113,投金簡,10,202403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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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投金簡字第10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杜宥維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7356、9143號),及移送併辦(113年度偵字第374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金訴字第381號案件),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杜宥維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並應依附件一調解筆錄所載之方法及內容向黃國榮、邱佳賢為給付;

及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陸個月內,支付張羽翔新臺幣壹萬伍仟元(匯款至附件二所示帳戶)。

事實及理由

一、杜宥維可預見將金融機構帳戶提供予他人使用,可能幫助掩飾、隱匿他人犯罪所得及幫助他人遂行詐欺取財犯行,竟仍不違背其本意,而基於幫助掩飾、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去向及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2年6月11日某時,在南投縣某統一便利超商,將其所申辦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帳戶)之提款卡,以交貨便方式寄送予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並透過通訊軟體Line告知提款卡密碼。

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本案帳戶資料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以附表所示之詐欺方式,對附表所示之人施用詐術,致渠等均陷於錯誤,依指示於附表所示之匯款時間,分別將附表所示之匯款金額匯至本案帳戶內,並遭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提領以掩飾、隱匿本案詐欺所得之去向及所在。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杜宥維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

㈡附表編號1至4「證據」欄所示之證據。

三、論罪科刑:㈠被告提供本案帳戶供他人使用,使詐欺集團成員對附表所示之被害人施用詐術,並指示被害人匯款至本案帳戶內,以遂行詐欺取財之犯行,且於詐欺集團成員自帳戶提領即達掩飾犯罪所得去向之目的,被告所為固未直接實行詐欺取財、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構成要件行為,惟其提供本案帳戶予詐欺集團成員使用,係對於他人遂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行資以助力,應論以詐欺取財罪及一般洗錢罪之幫助犯。

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㈡被告以一交付本案帳戶之行為,同時幫助本案詐欺集團成員詐欺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觸犯數個幫助詐欺取財及數個幫助一般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

㈢被告為幫助犯,所犯情節較正犯輕微,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

㈣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就被告提供本案帳戶予詐欺成員使用,而使該金融帳戶成為詐欺成員收取黃國榮、邱佳賢(即附表編號3至4之被害人)被詐騙款項之行為,以113年度偵字第374號案件移送本院併辦,因移送併辦之犯罪事實與起訴之犯罪事實,為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案件,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併予審理。

㈤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業於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00日生效施行,經比較新舊法,修正後規定須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顯較修正前規定嚴格,並未有利於被告,故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適用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

是以,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坦承本件幫助洗錢犯行,故應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遞減之。

㈥本院審酌被告雖未實際參與詐欺取財犯行,但將本案帳戶提供他人使用,容任他人以該帳戶作為犯罪之工具,助益他人詐欺取財及隱匿犯罪所得去向、所在之作用,造成執法機關不易查緝犯罪行為人,所為實屬不該。

並考量被告於本院審理時終能坦承犯行,已有悔意之犯後態度;

且與被害人廖祖怡、黃國榮、邱佳賢達成調解,就被害人廖祖怡部分已履行完畢,有被告匯款資料及本院調解筆錄可佐(本院卷第63、71、72頁);

雖未與被害人張羽翔達成和解,惟經本院電話詢問被害人張羽翔意見,被害人表示願意以新臺幣(下同)1萬5000元和解,有本院電話紀錄表在卷可參(本院卷第37頁),暨被告警詢自陳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經濟狀況小康,從事服務業之家庭經濟生活狀況等一切量刑事項,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併科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涉犯上開犯行,當值非議,惟因一時失慮,致犯本案罪行,犯後終能坦承犯行,並考量被告與被害人廖祖怡、黃國榮、邱佳賢業已調解成立;

另被害人張羽翔表示願意以1萬5000元做為被告緩刑之條件,已如上述;

足認被告經此偵、審程序之教訓,已知警惕,信無再犯之虞。

諭知被告緩刑2年,並附加緩刑條件如主文所示;

被告如於本案緩刑期間內違反上開緩刑條件,且情節重大,足認原緩刑宣告難收其預期效果,並有執行刑罰之必要時,仍得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撤銷其緩刑,附此敘明。

五、沒收:被告雖將本案帳戶提供他人遂行詐欺及洗錢犯行,惟卷內尚乏積極證據證明被告就此獲有報酬,自無從認定被告有何實際獲取之犯罪所得,故不予諭知沒收或追徵其價額。

又本案被害人遭詐欺而匯入本案帳戶之贓款,已由取得帳戶資料之其他詐欺集團成員提領,非屬被告所有,亦非被告事實上取得、支配之財物。

是被告就以本案帳戶所隱匿之財物,不具所有權及事實上處分權,無從依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規定,就詐欺集團成員利用本案帳戶所隱匿之財物,對被告宣告沒收。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胡宗鳴提起公訴及移送併辦,檢察官陳俊宏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顏紫安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廖佳慧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
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 號 被害人 詐欺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 證據 1 廖祖怡 詐騙集團於112年6月14日,佯稱旋買拍賣網站平臺買家、客服及銀行人員,因無法下單,須認證云云,致廖祖怡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本案帳戶。
112年6月14日18時46分、 同日18時47分 9999元 9999元 1.告訴人廖祖怡警詢證述(偵一卷第21至22頁) 2.轉帳明細、杜宥維中國信託銀行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偵一卷第30、39至45頁) 3.告訴人廖祖怡報案資料(偵一卷第23至37頁) 2 張羽翔 詐騙集團於112年6月14日前某時許,於臉書社群平臺上刊登販售PS5之虛假訊息,張羽翔觀看後遂加入LINE聯繫後,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本案帳戶。
112年6月14日18時32分 1萬5000元 1.被害人張羽翔警詢證述(偵二卷第7至8頁) 2.轉帳明細、杜宥維中國信託銀行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偵二卷第21頁;
偵一卷第39至45頁) 3.被害人張羽翔報案資料、對話紀錄(偵二卷第9至21頁) 3 黃國榮 詐騙集團於112年6月14日,佯稱「Market place」平臺買家、中華郵政客服人員,因無法購買並指定用賣貨便交易云云,致黃國榮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本案帳戶。
112年6月14日17時58分 2萬9987元 1.告訴人黃國榮警詢證述(警卷第35至36頁) 2.轉帳明細、杜宥維中國信託銀行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卷第41頁;
偵一卷第39至45頁) 3.告訴人黃國榮報案資料(警卷第38至47頁) 4 邱佳賢 詐騙集團於112年6月14日,佯稱旋買拍賣網站平臺買家、客服及銀行人員,因無法下單,須驗證云云,致邱佳賢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本案帳戶。
112年6月14日18時29分、 同日18時52分 2萬9987元 2萬5103元 1.被害人邱佳賢警詢證述(警卷第49至50頁) 2.杜宥維中國信託銀行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偵一卷第39至45頁) 3. 被害人邱佳賢報案資料(警卷第51至60頁) 【卷宗對照表】:
卷宗名稱 簡稱 南投縣政府警察局竹山分局投竹警偵字第1120021496號刑案偵查卷宗 警卷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7356號偵查卷宗 偵一卷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9143號偵查卷宗 偵二卷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374號偵查卷宗 偵三卷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度投金簡字第10號刑事簡易第一審卷宗 本院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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