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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133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家財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997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定有明文。
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亦為同法第307條所明定。
三、查本件被告黃家財已於民國113年4月20日死亡,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基本資料在卷可證。
依照前述說明,本院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邁揚
法 官 廖允聖
法 官 陳韋綸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陳淑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附件: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偵字第9977號
被 告 黃家財 男 4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南投縣○○鎮○○里00鄰○○路0
段000巷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另案在法務部○○○○○○○南投 分監執行)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家財前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108年度易字第28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民國109年2月17日執行完畢。
然黃家財仍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112年9月8日中午12時許,至南投縣○○鎮○○路0段000巷000號「北梅新社區活動中心」,將張夢倩所管領該活動中心2樓紗窗3面拆下後,丟置至1樓,尚未得手之際,即為該處工作人員黃纖婷查覺。
二、案經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 待證事實 1 被告黃家財之供述 被告坦承於112年9月8日中午12時許至北梅新社區活動中心,然否認竊取紗窗未得手。
2 被害人張夢倩之警詢供訴 北梅社區活動中心之紗窗遭竊。
3 證人黃纖婷之證述 被告竊取北梅新社區活動中心之紗窗,並將紗窗從2樓丟下後,見遭證人黃纖婷發現,即騎乘機車逃逸。
4 證人王禮福之警詢證述 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為被告所騎乘。
5 現場照片 北梅新社區活動中心2樓紗窗3面遭拆除。
6 手機錄影翻拍照片 被告於112年9月8日中午12時許在北梅新社區活動中心,證人黃纖婷以手機錄影後,被告即騎乘車牌號碼000-000普通重型機車離開。
7 車籍資料 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為證人王禮福所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3項、第1項之普通竊盜未遂罪嫌。
被告前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及執行情形,其仍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審酌是否符合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譯意旨,予以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檢 察 官 張姿倩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書 記 官 李侑霖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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