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NTDM,113,易,190,2024081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190號
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黃品淵

籍設南投縣○○鎮○○路000號0○○○○○○○○)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緝字第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案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案被告因侵占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見本院卷第48頁),本院合議庭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張國隆 
    法官 羅子俞 
    法官施俊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欣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