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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229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簡傳宗
籍設南投縣○○鎮○○街0號○○○○○○○○)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41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彭詰雄告訴被告簡傳宗妨害自由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居罪,依同法第308條第1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據告訴人於民國113年8月27日具狀撤回本案告訴,依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國隆
法 官 羅子俞
法 官 施俊榮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吳欣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附件: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2416號被 告 簡傳宗 男 45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南投縣○○鎮○○街00巷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簡傳宗於民國112年11月9日起至113年1月8日止,承租南投縣○○鎮○○路0段000巷0號2樓22室,彭詰雄則承租同址2樓21室。
簡傳宗於112年12月30日13時47分許,竟未經彭詰雄同意及授權,基於侵入他人住宅之犯意,見彭詰雄所承租上開21室房門未上鎖,徒手開啟21室房門後,侵入彭詰雄使用之房間,嗣經彭詰雄返家發現上情報警處理,而查悉上
情。
二、案經彭詰雄訴由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草屯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被告簡傳宗於警詢時
之陳述
1.被告坦承於上揭時、地,為了
使用wifi分享器,而以上揭方
式進入告訴人彭詰雄租屋處。
2.被告與告訴人不認識。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侵入住居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檢 察 官 林孟賢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書 記 官 林佳妤
附錄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 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告訴人彭詰雄於警詢
時之指訴
1.告訴人承租上址2樓21室,與被
告不相識。
2.案發當天,告訴人出門上班
前,忘了將21室房門上鎖。
上開房屋2樓走廊監視
器畫面擷圖
所有犯罪事實。
被告簡傳宗、告訴人
彭詰雄之房屋租賃契
約書
告訴人、被告於上開時間,分別
承租上開地址2樓21室、22室。
(續上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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