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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234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昱淳
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之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2年度偵字第9122號、112 年度偵字第9754號),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張昱淳因家庭暴力之妨害自由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見本院卷第33頁),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國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馨方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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