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事實及理由
- 壹、犯罪事實
- 一、林東慶基於公然侮辱及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於民國111年
- 二、林東慶基於公然侮辱及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於111年11月
- 三、林東慶基於公然侮辱及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於111年11月
- 貳、程序部分
- 參、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 一、訊據被告矢口否認有何恐嚇及公然侮辱告訴人張永峯、阮玉
- 二、告訴人張永峯於犯罪事實欄一所載之時、地,有遭一男子持
- 三、關於該名男子之真實身分,證人張永峯、阮玉川均結證稱係
- 四、本案經警命被告提出如犯罪事實欄一所示犯行所持之刀械,
- 五、被告夜間持菜刀至告訴人張永峯住處並拉扯該處大門之行為
- 六、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所辯與證據調查之結論不符,顯
- 肆、論罪科刑
- 一、核被告就犯罪事實欄一至三所為,俱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
- 二、被告就犯罪事實欄一至三所犯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及公然侮辱
- 三、被告就犯罪事實欄一至三所為,犯意有別,行為互殊,應分
- 四、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與告訴人2人為鄰居關係
- 伍、沒收部分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 留言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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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28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東慶
上列被告因恐嚇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 年度偵字第5276號、第589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東慶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壹、犯罪事實林東慶與其鄰居張永峯、阮玉川相處不睦,竟分別為下列行為:
一、林東慶基於公然侮辱及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於民國111 年9 月20日凌晨0 時28分許,持其所有之菜刀1 支(業據扣案),前往不特定多數人得共見共聞之張永峯住處(址設南投縣名間鄉水尾巷12之15號)門口,繼而拉扯張永峯住處大門,並辱稱:「你娘咧機掰咧」、「臭機掰咧」、「奸臣啊目」等話語(具體內容詳如附件一所示),足以貶損張永峯之名譽及社會上之人格評價,且其持刀至張永峯住處門口並拉扯大門,亦使張永峯受此加害於生命、身體之事恐嚇,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張永峯之安全。
二、林東慶基於公然侮辱及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於111 年11月22日上午10時19分許,在不特定多數人得共見共聞之自己住處(址設南投縣○○鄉○○巷00○00號)門口,面朝張永峯住處方向,對亦居住在該處之阮玉川辱罵及恫嚇以:「這個臭機掰,看到我就很賭爛」、「要把你分屍,把你剁成肉醬」、「剁你們這些有什麼用」、「殺死你們這些哪有什麼用,這些越南毋成機掰死就沒用」、「你們垃圾耶」等話語(具體內容詳如附件二所示),不僅足以貶損阮玉川之名譽及社會上之人格評價,亦使阮玉川受此加害於生命、身體之事恐嚇,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阮玉川之安全。
三、林東慶基於公然侮辱及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於111 年11月23日上午9 時37分許,前往阮玉川所居住而屬不特定多數人得共見共聞之上址門口,對阮玉川辱罵及恫嚇以:「幹你娘把你刺死好」、「垃圾垃圾垃圾」、「垃圾啦,你們這些垃圾你們知道嗎」等話語(具體內容詳如附件三、四所示),不僅足以貶損阮玉川之名譽及社會上之人格評價,亦使阮玉川受此加害於生命、身體之事恐嚇,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阮玉川之安全。
貳、程序部分 本案所引用具傳聞性質之各項供述證據,被告林東慶於本院行審理程序時,均同意有證據能力,本院審酌前開證據皆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又製作當時之過程、內容及功能,尚無違法不當、顯不可信與不得作為證據等情,復均與本案具關連性,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 規定,皆有證據能力。
參、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訊據被告矢口否認有何恐嚇及公然侮辱告訴人張永峯、阮玉川之犯行,辯稱:法院勘驗現場監視錄影畫面,影片中的男子都不是我,也不是我的聲音,我沒有恐嚇跟辱罵告訴人2人云云。
二、告訴人張永峯於犯罪事實欄一所載之時、地,有遭一男子持刀前往其住處及拉扯住處大門,過程中,該男子並口出如犯罪事實欄一所示之話語;
告訴人阮玉川於犯罪事實欄二、三所載之時、地,亦遭一男子口出如犯罪事實欄二、三所示之話語,分據證人即告訴人張永峯(警4441卷第7 至9 、13、14頁、偵5276卷第22、23頁)、阮玉川(警4931卷第7 至9頁、偵5276卷第22、23頁)證述歷歷,並有告訴人張永峯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警4441卷第10至12頁)、111 年9月20日之現場監視器錄音譯文及畫面截圖(警4441卷第15、22、23頁)、告訴人阮玉川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警4931卷第10至12頁)、111 年11月22日之現場監視器畫面截圖(警4931卷第15、16頁)、111 年11月22日、111 年11月23日之現場監視器錄音譯文(警4931卷第17頁)、本院勘驗現場監視器錄影檔案之筆錄及勘驗截圖(本院卷第92至95、107 至121 頁)及現場監視器錄影光碟存卷可參,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三、關於該名男子之真實身分,證人張永峯、阮玉川均結證稱係被告等語在卷(偵卷第34、35頁)。
再勾稽以證人陳緞於警詢時所述:我於111 年11月22日早上10點多,當時我在我家1 樓客廳,我聽到我鄰居即阮玉川遭另一名鄰居即被告辱罵髒話、三字經、要殺掉她等很難聽的話,接著於隔天111 年11月23日早上9 點多,我在我家1 樓客廳,又聽到被告在罵阮玉川很難聽的話,內容大約就是被告說要殺死阮玉川,並罵阮玉川是垃圾,因為被告有說到越南人,而我們家那條巷子內也只有阮玉川是越南人,所以我很確定被告是在對阮玉川說話等語(警卷第14頁)、於本院審理時所證稱:我跟被告是10多年的鄰居,時常看到被告,他如何走路、走路姿勢、講話的聲音我都認得出來,法院勘驗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時,我也有在庭觀看,該些影片中的男子聲音就是被告的聲音,人也是被告的影像,聽到他的聲音我就知道影片中的男子就是被告,我住的那條巷子裡,除了阮玉川之外,沒有其他越南人士等語(本院卷第97至99頁),所指證如附件一至四所示勘驗內容之該名男子身分為被告,及實際聽聞被告口出犯罪事實欄二、三所載話語,所指涉對象則為告訴人阮玉川等節,亦核與證人張永峯、阮玉川指證內容相符,而證人陳緞既僅為本案爭訟兩造之鄰居,尚無須偏袒或刻意陷害任何一造,堪信其證詞係基於客觀中立地位,當足資為證人張永峯、阮玉川所言關於本案歷次受害情節之補強證據。
四、本案經警命被告提出如犯罪事實欄一所示犯行所持之刀械,被告則提出菜刀1 支供警扣案,並於警詢時自承:我於犯罪事實欄一所示時、地,有拿切菜刀過去敲張永峯家的門,我交由警方扣案的刀子就是當時我拿的刀具等語(警4441卷第4 、5 頁),復有卷附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警4441卷第16至21頁)、被告住家放置菜刀處及菜刀之現場照片(警4441卷第24、25頁)及扣案之菜刀1 支為憑,此與證人張永峯指證及附件一之監視錄影畫面所呈現,被告於犯罪事實欄一所示時、地,有持刀前往告訴人張永峯住處並拉扯大門等證據內容,尚無出入,更可證明被告持菜刀至告訴人張永峯住處並拉扯該處大門之事,並非虛妄。
五、被告夜間持菜刀至告訴人張永峯住處並拉扯該處大門之行為(犯罪事實欄一部分),及所述「要把你分屍,把你剁成肉醬」、「剁你們這些有什麼用」、「殺死你們這些哪有什麼用,這些越南毋成機掰死就沒用」(犯罪事實欄二部分)、「幹你娘把你刺死好」(犯罪事實欄三部分),自客觀第三人觀點,均各足使告訴人張永峯、阮玉川感受生命、身體安全將遭侵害之畏怖心態,而屬恐嚇性質之舉措及言詞;
另被告各向告訴人張永峯、阮玉川所稱「奸臣」、「(臭)機掰」、「垃圾」等語,其中「奸臣」依教育部臺灣閩南語常用詞辭典(本院卷第125 頁)所載,其意乃指一人之性格奸詐、陰險,具有貶辱他人名譽及社會上人格評價之性質,「(臭)機掰」、「垃圾」則皆係生活中常見用以貶抑、折損他人名譽及社會上人格評價之辱罵性詞彙,而上開各情,以被告之年歲及智識經驗,當為其所明瞭,卻仍執意實施,顯見被告確有藉由以上所為、所言,而各對告訴人張永峯、阮玉川進行侮辱及恐嚇之主觀犯意。
六、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所辯與證據調查之結論不符,顯係臨訟卸責之詞,無從採認。
是被告犯行均堪認定,皆應依法論科。
肆、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就犯罪事實欄一至三所為,俱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
被告就犯罪事實欄一至三所載之恐嚇及公然侮辱行為,均各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實施,地點亦各相同,乃接續而為之數個舉動,是各行為之獨立性甚為薄弱,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應各論以接續犯之包括一罪。
被告就犯罪事實欄一部分,除向告訴人張永峯辱稱業經檢察官起訴之「你娘咧機掰咧」、「臭機掰咧」等語,尚有在公開場合向告訴人張永峯口出具侮辱性質之「奸臣啊目」一語,且此與經檢察官起訴部分為接續犯一罪關係,業如前述,自為起訴效力所及,公訴人亦於本院審理時當庭補充(本院卷第103 頁),本院應併予審究。
二、被告就犯罪事實欄一至三所犯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及公然侮辱罪,因各次行為之地點均相同、時間亦密接,且部分行為局部重疊,依一般社會觀念及刑罰評價之公平性,評價為法律上之一行為,較為合理,應認被告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2 罪名,為想像競合犯,並適用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皆從較重之恐嚇危害安全罪論處。
三、被告就犯罪事實欄一至三所為,犯意有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四、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與告訴人2 人為鄰居關係,卻不思和平共處,於前案(即本院111 年度訴字第215 號)已因恐嚇告訴人張永峯而遭起訴並進入法院審理階段之際,仍未能收斂自省,再於本案多次恐嚇、侮辱告訴人2 人,就犯罪事實欄一部分,更持用刀械作為威嚇工具,對告訴人張永峯生命、身體安全之危害甚鉅,應予嚴正非難,且被告犯後猶執詞否認犯行,難認有所悛悔,此亦須於量刑上有所反應;
兼衡被告自陳為國小畢業之智識程度、入監前無業無收入、未婚無子女之家庭生活經濟狀況,並斟酌檢察官、被告、告訴人2 人對刑度之意見、被告所述與告訴人2 人間之過節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及就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宣告刑、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伍、沒收部分 扣案之菜刀1 支,為被告所有並供其犯如犯罪事實欄一所示罪行之工具,自應適用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在被告所犯該次罪刑項下為沒收之宣告。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洪英丰提起公訴,檢察官石光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育良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林儀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 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 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 萬5 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被告所犯罪名、宣告刑及沒收表
附表 犯罪事實 罪名、宣告刑及沒收表 1 犯罪事實欄一部分 林東慶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菜刀壹支,沒收之。
2 犯罪事實欄二部分 林東慶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 犯罪事實欄三部分 林東慶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件一:111年9月20日部分(本院卷第92、93頁)一、畫面出處:監視器畫面光碟(光碟存放於偵5276卷第34頁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偵查光碟片存放袋)
二、檔案名稱:「TLWZ5681」;
檔案全長17分5秒;
畫面時間2022年9月20日凌晨0時23分43秒至2022年9月20日凌晨0時40分41秒;聲音及影像:有影像,有聲音。
三、影片時間及畫面內容及勘驗譯文:
【4 ’14】(即畫面時間00:28:00)男子站立於畫面左側鐵門,面向該鐵門門口喊:「你在搞怪耶啦」。
【4’24】(即畫面時間00:28:09)男子持續面向該鐵門門口,喊:「你門給我打開」。
【4’30】(即畫面時間00:28:15)男子自該鐵門門口走出畫面右下角。
【5’19】(即畫面時間0:29:05)男子走回該鐵門門口,左手拉扯門把,右手持不明物,邊喊:「打開啊打開啦打開打開打開打開打開打開…」,並持續13秒。
【5’34】(即畫面時間0:29:19)男子左手離開門把,面向該鐵門門口喊:「搞怪哩咧,必康必莽耶」。
【6’04】(即畫面時間00:29:50)男子走出畫面右下角後又再度走至該鐵門門口,右手仍持不明物,以左腳踢鐵門,並面對鐵門門口喊:「你娘咧機掰咧」。
【6 ’21】(即畫面時間00:30:06)畫面可見男子右手所持之不明物為菜刀。
【6’33】(即畫面時間00:30:18)男子右手揮舞菜刀,面對該鐵門門口喊:「有真理就出來講啦」。
【6’39】(即畫面時間00:30:24)男子自該鐵門門口走出畫面右下角,邊喃喃自語:「臭機掰咧,無理無由安捏」。
【7’46】(即畫面時間00:31:32)男子在畫面外喊:「給你弄得腳骨也去斷掉,去摔斷掉啊吃安眠藥,啊我是吸你的煙得肺病的耶,我老灰仔啊你那沒什做就安捏,奸臣啊目、奸臣啊目啊、都有你的聲音喔」。
【8’41】(即畫面時間00:32:26)男子走至畫面右下方花盆前,面向該鐵門門口喊:「你機掰咧」。
【8’53】(即畫面時間00:32:39)男子走至該鐵門門口,面向門口喊:「奸臣啊目、奸臣啊目啊,變鬼變怪」。
【10’19】(即畫面時間00:34:04)男子面向該鐵門門口喊:「我進去你如果再踹,你明天就沒辦法出去,我跟你說,我要進去睡了,不要理你了,睡不著你要負責任,妨礙安眠啦,不要三更半夜在那邊嗯嗯叫、扣扣叫」。
附件二:111年11月22日部分(本院卷第93、94頁)一、畫面出處:監視器畫面光碟(光碟存放於偵5895卷第47頁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偵查光碟片存放袋)
二、檔案名稱:「1C61B4C461AA_00000000000000000」;
檔案全長1分1秒;
畫面時間2022年11月22日10時18分58秒至2022年11月22日10時19分59秒;
聲音及影像:有影像,有聲音。
三、影片時間及畫面內容及勘驗譯文:
【0’08】(即畫面時間10:19:06)畫面中原本無人,僅有聲音喊:「這個臭機掰」後有一男子自畫面右側咖啡色牆面門口走出,面向該門口左側喊:「看到我就很賭爛」。
【0’13】(即畫面時間10:19:11)男子持續面向該門口左側喊:「要把你分屍,把你剁成肉醬」。
【0’21】(即畫面時間10:19:19)男子持續面向該門口左側喊:「剁你們這些有什麼用」。
【0’28】(即畫面時間10:19:26)男子持續面對該門口左側喊:「殺死你們這些哪有什麼用,這些越南毋成雞掰死就沒用」。
【0’40】(即畫面時間10:19:38)男子持續面對該門口左側喊:「你們垃圾耶」。
附件三:111年11月23日9時36分起之部分(本院卷第94、95頁)一、畫面出處:監視器畫面光碟(光碟存放於偵5895卷第47頁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偵查光碟片存放袋)
二、檔案名稱:「B4B0000000E8_00000000000000000」;
檔案全長0分59秒;
畫面時間2022年11月23日9時36分21秒至2022年11月23日9時37分21秒;
聲音及影像:有影像,有聲音。
三、影片時間及畫面內容及勘驗譯文:
【0’49】(即畫面時間09:37:11)1名男子走至畫面左側之鐵門門口並注視該鐵門。
【0 ’56】(即畫面時間09:37:18)雖畫面中有錄得風吹的聲音,但仍可聽得畫面中該男子有面對該鐵門並口出「幹你娘、把你刺死好」。
附件四:111年11月23日9時41分起之部分(本院卷第95頁)一、畫面出處:監視器畫面光碟(光碟存放於偵5895卷第47頁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偵查光碟片存放袋)
二、檔案名稱:「B4B0000000E8_00000000000000000」;
檔案全長0分11秒;
畫面時間2022年11月23日9時41分47秒至2022年11月23日9時47分58秒;
聲音及影像:有影像,有聲音。
三、影片時間及畫面內容及勘驗譯文:
【0’00】(即畫面時間09:41:47)一名男子面向畫面左側之鐵門並喊:「垃圾垃圾垃圾垃圾垃圾垃圾垃圾垃圾垃圾垃圾」。
【0’09】(即畫面時間09:41:56)男子面向該鐵門喊:「垃圾啦你們這些垃圾你們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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