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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9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維明
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之竊盜案件,前經簡式審判程序辯論終結,原訂於民國113年4月24日宣判,茲因本案尚有被告是否死亡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取消前開宣判期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施俊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欣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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