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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智訴字第1號
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陳兪守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31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張國隆
法官施俊榮
法官 羅子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佩儒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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