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NTDM,113,簡上附民,2,202404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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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上附民字第2號
原 告 彭仕宏



被 告 羅守裕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簡上字第71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何玉鳳
法 官 任育民
法 官 李怡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育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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