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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08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許萬明
選任辯護人 林泰良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119號),不服本院受命法官於民國113年6月23日所為羈押之處分,聲請撤銷或變更,本院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下稱被告)許萬明,係因在外工作,未居住在戶籍地,因而未實際收受開庭通知而未到庭,並無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聲請撤銷原羈押處分並准被告具保停押等語。
二、按對於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或檢察官所為羈押處分有不服者,受處分人得聲請所屬法院撤銷或變更之。
依本編規定得提起抗告,而誤為撤銷或變更之聲請者,視為已提抗告;
其得為撤銷或變更之聲請而誤為抗告者,視為已有聲請;
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1項前段、第418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對被告所執行之羈押,其本質上係屬為使刑事訴訟程序得以順利進行或保全證據或擔保嗣後刑之執行程序,而對被告實施之強制處分,是被告有無羈押之必要,當由法院以有無上述羈押之目的而依職權進行目的性裁量。
又羈押被告之審酌,並非在行被告有罪、無罪之調查,而係以被告所犯罪嫌是否重大,有無羈押原因及必要性,資為是否羈押之依據(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227號裁定意旨參照)。
羈押被告之目的,在於確保訴訟程序之進行,確保證據之存在及真實,暨確保刑罰之執行,而被告有無羈押之必要,及羈押後其原因是否仍然存在,有無繼續延長羈押之必要,均屬事實認定之問題,法院應就具體個案情節予以斟酌決定,如就客觀情事觀察,法院准許羈押之裁定在目的與手段間並無濫用其權限及違反比例原則之情形,即不得任意指為違法。
又據以判斷羈押之要件,並不以嚴格證明為必要,其以自由證明,即為充足(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494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本件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6925號),於民國113年3月19日繫屬於本院,經值班法官於113年6月23日訊問後,被告固否認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等犯行,惟依卷證資料等認為被告犯嫌重大,且經通緝到案,顯有逃亡之虞,認為有羈押必要,自113年6月23日起執行羈押在案,經核閱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19號刑事卷宗無訛。
㈡上開案件係為合議案件,而原羈押處分乃由值班法官單獨所為,核屬於受命法官之處分,而被告於113年6月25日具狀提起抗告,顯係誤聲請撤銷或變更為抗告,依前揭規定,應視為已有聲請撤銷或變更上開羈押處分,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7月30日函亦同此旨(見本院卷第1頁),先予敘明。
㈢被告固以前揭理由聲請撤銷或變更原羈押處分。
惟是否羈押,應由法院就具體個案審酌有無羈押之必要,亦即,斟酌是否有非予羈押顯難保全證據或遂行訴訟程序之情形;
再者,所謂逃亡之虞,係指依個案具體情況,可合理推測被告有意逃避刑事追訴、審判或執行而言。
查被告於113年6月23日通緝到案時警詢中自陳:「(問:被通緝這段期間均在何處藏匿?)我都在家裡。」
(見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19號刑事卷宗第131頁),惟經本院於113年4月1日對被告戶籍地寄存送達傳票,經10日而生合法送達之效力後,被告並未於同年4月29日準備程序期日到庭,且經拘提無著,實足認被告確有逃亡之虞,被告於聲請狀中改口辯稱係因在外工作未居住在戶籍地等語,實無可採。
㈣經本院核閱上開案件卷證資料,依卷內事證,足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等罪犯嫌重大。
且依本案具體情況,可合理推測被告有逃亡之虞,業如前述。
另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尚未進行任何準備或審理程序)、被告人身自由受限制之程度,原羈押處分亦無違反比例原則。
綜上,原羈押處分審酌卷證資料及訴訟進行等一切情事,認有羈押之原因與必要,裁定予以羈押,於法並無不合;
而就客觀上觀察,目的與手段間也無濫用權限或違反比例原則之情形,實難謂其違法或不當。
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㈤至聲請人雖主張本院不曾通知辯護人於庭期到庭辯護,已剝奪聲請人之辯護依賴權,有礙聲請人訴訟防禦權等語。
惟被告於113年6月23日通緝到案後於本院值班法官訊問時,並非刑事訴訟法第271條第1項所定應通知辯護人到場之審理期日,且被告於當日訊問時亦明確陳稱:「……今日可以自行陳述,不用請律師。」
等語(見同上卷第145頁),自無礙於被告辯護依賴權或訴訟防禦權之行使,併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4項、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國隆
法 官 羅子俞
法 官 施俊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欣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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