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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0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賴佳華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賴佳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賴佳華因詐欺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在法務部○○○○○○○○○○○執行中,茲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3年1月15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201949460號函辦理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依刑事訴訟法第481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任育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婉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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