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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4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許修弦
上列受刑人因犯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3 年度執聲付字第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修弦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修弦前因犯詐欺案件,經本院判處罪刑確定並移付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民國113 年1 月24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949551 號函核准假釋,而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本件聲請符合相關法律規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育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儀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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