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NTDM,113,聲保,26,202404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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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26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葉書豪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23號),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6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本院113年度聲保字第26號刑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理由欄一第二行「9年1月」之記載應更正為「1年3月」。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而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得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由原審法院依聲請或本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參照)。

二、本件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一第2所載「9年1月」,顯係「1年3月」之誤寫,然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 于 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 昱 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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