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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28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史瑞義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史瑞義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史瑞義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8月,在法務部○○○○○○○○○執行中,茲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3年3月29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47424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茲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施俊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欣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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