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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29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永平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永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永平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裁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6月,在法務部○○○○○○○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3年3月29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522191號函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故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彥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 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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