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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60號
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林攸璇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攸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攸璇因詐欺案件,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在法務部○○○○○○○○○○○○○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3年8月22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707000號函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法 官顏代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昱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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