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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扣字第4號
聲 請 人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
受 扣押人 林聖傑
上列聲請人因受扣押人詐欺等案件,聲請扣押其財產,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聖傑如附表所示幣託帳戶內之所有財產准予扣押。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卷附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扣押裁定聲請書及偵查報告所載。
(涉及偵查不公開,爰不予詳細記載,詳參卷附相關事證)。
二、按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為保全追徵,必要時得酌量扣押犯罪嫌疑人、被告或第三人之財產,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偵查中檢察官認有聲請扣押裁定之必要時,應以書面記載同法第133條之1第3項第1款、第2款之事項,並敘述理由,聲請該管法院裁定;
司法警察官認有為扣押之必要時,得依前項規定報請檢察官許可後,向該管法院聲請核發扣押裁定,同法第133條之2第1項、第2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聲請意旨所示之事實有卷內證據可資為憑,足認受扣押人涉犯聲請意旨所指集團性之詐欺等犯行嫌疑重大(因涉偵查不公開,爰不予詳細記載),且審酌經勾稽受扣押人之與詐欺集團間有多筆虛擬貨幣交易紀錄,又受扣押人名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有大額現金匯入後,隨即轉匯至遠東銀行購買USDT使用,且受扣押人於警詢時坦承負責替「明哥」所屬機房擔任會計並負責打款工作,受扣押人之手機TELEGRAM群組內相關對話紀錄等情,受扣押人附表所示幣託帳戶內之財產確可疑為涉及詐欺及洗錢犯行,如為保全日後對詐欺集團洗錢標的、犯罪所得之沒收、追徵,扣押如附表所示幣託帳戶內之財產,尚屬必要之範圍內,難認有過度執行之情,復酌以該帳戶內之加密貨幣具有易移轉或處分予他人之特性,認有保全之必要,故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33條之1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本扣押裁定執行之有效期間自民國000年0月0日下午5時起,至113年8月7日19時止,逾期不得執行。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133條之1第1項、第3項、第133條之2第2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顏紫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廖佳慧
附表(幣託交易帳戶)
編號幣託會員姓名
身分證統一編號
扣押標的
扣押範圍
1
林聖傑
Z000000000
該會員之幣
託交易帳戶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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