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NTDM,113,聲自,7,202404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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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自字第7號
抗告人 即
聲 請 人 吳尚臻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准許提起自訴案件,不服本院113年度聲自字第7號民國113年2月29日駁回其聲請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法院駁回准許提起自訴聲請之裁定,不得抗告,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第5項後段定有明文;

另原審法院認為抗告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即聲請人(下稱抗告人)吳尚臻聲請准提起自訴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9日裁定駁回其聲請,依上述說明,此駁回之裁定,依法不得抗告。

抗告人不察,仍具狀提起抗告,其抗告自屬法律上不應准許,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何玉鳳
法 官 李怡貞
法 官 任育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黃婉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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