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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88號
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吳苡禎
選任辯護人楊佳勳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3038、3250、3254、41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苡禎自民國113年9月11日起,延長羈押2月。
理由
一、被告吳苡禎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並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故自民國113年6月11日起予以羈押,羈押期間將於113年9月10日屆滿。本院於羈押期間未滿前訊問被告,被告表示能提出新臺幣(下同)2萬元之保證金等語,並聽取辯護人之意見後,審酌被告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達8罪,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在案,則本於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如令被告以2萬元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在外,其自有高度可能選擇以逃亡方式規避後續執行。是依全案情節及目前訴訟之進度,兼衡被告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維護,本院認被告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仍存,難以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代替羈押手段以保全被告,裁定自113年9月11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被告及辯護人雖聲請以具保或其他對被告人身自由限制較小之保全手段以代替羈押,然參前說明,應認被告及辯護人聲請停止羈押,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王邁揚
法官陳韋綸
法官廖允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柏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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