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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137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承壕
上列被告林承壕因詐欺案件,前經簡式審判程序辯論終結,原訂於民國113 年8 月13日上午11時宣判,茲因本案尚有是否適用自白減刑規定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前開宣判期日並予取消,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國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馨方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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