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金訴字第98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169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施智勇
選任辯護人 徐建弘律師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6366、6506、7159、7333、7901、8427、8972號、113年度偵字第13、582、959號)及追加起訴(113年度偵字第1299、249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管轄錯誤,移送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及追加起訴意旨略以:被告乙○○明知金融帳戶係供個人使用之重要理財、交易工具,關係個人財產、信用之表徵,且一般人均可自行申請金融帳戶使用,如非供犯罪使用,應無使用他人金融帳戶供匯款後,再要求他人代為提領後轉交款項之必要,主觀上可預見他人要求其提供金融帳戶並代為提領、轉匯帳戶內現金,其提供之帳戶極可能為不法份子供作詐欺等財產性犯罪收受、提領或轉匯贓款所用,以形成金流斷點,而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於民國112年4月6日前某時許,提供其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亦宏輪胎行,負責人乙○○,下稱本案第一銀帳戶)之帳戶資料予不詳人士使用,並負責依不詳人士之指示提領匯入上開帳戶內之款項。
嗣所屬相同詐欺集團成員(無證據證明有未滿18歲之人,亦無證據證明被告知悉成員有3人以上)取得本案帳戶資料後,即以附表一、二所示之詐騙方式向附表一、二所示之人施以詐術,致其等均陷於錯誤,而於附表一、二所示之匯款時間,匯款如附表
一、二所示之金額至本案帳戶內,被告即依不詳人士之指示,於附表一、二所示之時間,提領附表一、二所示之金額,轉交予不詳人士,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而掩飾、隱匿詐欺所得財物之實際去向。
嗣因附表一、二所示之人發現遭騙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嫌等語。
二、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無管轄權之案件應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同時諭知移送於管轄法院;
管轄錯誤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5條第1項、第304條、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又依一定事實,足認以久住之意思,住於一定之地域者,即為設定其住所於該地,民法第20條第1項亦有明文。
易言之,有關住所之認定,係採實質認定原則,即行為人主觀上須有久住之意思,客觀上並須有住於一定地域之事實,始足當之(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544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被告起訴時之戶籍地雖在南投縣○○市○○里○○路000巷00號,有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金訴98卷第221頁),然經員警查訪被告戶籍地之現住人員施振芳,其陳稱:被告小時候有住過戶籍地,長大就都沒有了等語,有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113年8月21日函及所附職務報告、偵辦刑案偵(清)查訪問報告表在卷可證(金訴98卷第215-219頁)。
又被告於準備程序時陳稱:在我接近30歲時,就已經在桃園工作了。
爺爺、奶奶也在當時相繼過世,在那之後我就不曾回去戶籍地,我祖先的牌位雖供奉在戶籍地,但我都沒有回去拜,這10多年都沒有回戶籍地投票,現在戶籍地被作為倉庫,只有我最小的叔叔住在戶籍地附近,他偶爾會回去打掃;
我現在都住在居所地,戶籍還沒遷到桃園是因為房東不願意讓我遷戶籍等語。
足認被告主觀上無以戶籍地為住所之意思,客觀上亦長達將近20年未住居該處,故不能認被告住所位於本院轄區。
又被告於112年8月29日、同年10月24日、同年12月13日之偵訊時,現居地址均記載為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偵6366卷第41、81、103頁),被告也長年在桃園市的「亦宏輪胎行」營業,有財政部營業稅籍網路查詢資料影本、亦宏輪胎行照片13張在卷可證(金訴98卷第99-107頁),足認被告有在桃園市久住之意思及事實。
此外,於起訴時被告未在本院轄區內之監所執行或受羈押,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堪認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均非本院管轄區域。
四、此外,被告於偵查中自陳提領、交付金錢的原因都與汽車相關,且於112年4月14日臨櫃提領的地點是在址設桃園市○○區○○路○段000號的第一商業銀行北桃分行,有第一商業銀行北桃分行2023年7月20日函檢附櫃台監視器影像照片2份在卷可證(偵7901卷第43-47頁),足認被告之犯罪地不在本院轄區,且被害人之住居所(詳如附表三)及被害地點亦均未在本院轄區內,從而本院對於本案即無管轄權。
五、綜上,本院並非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檢察官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自非適法,故不經言詞辯論,逕為管轄錯誤之判決,並考量被告之犯罪地及住所位在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轄區內,將本件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4條、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邁揚
法 官 陳韋綸
法 官 廖允聖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林柏名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附表一:
(以下已將起訴書誤載之附表編號1、3、4「提領時間」欄之「7日」均刪除)
編
號
告訴人
(被害人)
詐騙時間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匯入帳戶
提領時間
提領金額
⒈
蔡守超
(提告)
【112 年
度偵字第
6366號】
000 年0 月
間某時至1
12年4月7
日9時49分
許
佯稱:可透過APP「Pr
oShares」投資獲利云
云,致蔡守超陷於錯
誤,而於右列時間,
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
帳戶。
112年4月7
日9時55分
許
40萬元
第一商業銀行帳
號00000000000 號
帳戶(戶名:亦
宏輪胎行,負責
人:乙○○)
112年4月10
日12時19分
許
170萬元
112年4月10
日13時54分
許
245萬元
⒉
徐又晨
( 提告)
【112 年
度偵字第
號】
112年2月1
4日、同年
3月8日
佯稱:可透過股票教
學群組投資獲利云
云,使徐又晨陷於錯
誤,而於右列時間,
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
帳戶。
112年4月14
日9時7分許
20萬元
第一商業銀行帳
號00000000000 號
帳戶(戶名:亦
宏輪胎行,負責
人:乙○○)
112年4月14
日11時32分
許
206萬元
112年4月14
日12時24分
許
100萬元
⒊
呂昆芥
(未提告)
【112 年
度偵字第
7159號】
112年4月7
日9時58分
許
佯稱:可透過APP「Pr
oShares」投資獲利云
云,使呂昆芥陷於錯
誤,而於右列時間,
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
帳戶。
112年4月7
日10時1分
許
110萬元
第一商業銀行帳
號00000000000 號
帳戶(戶名:亦
宏輪胎行,負責
人:乙○○)
112年4月10
日12時19分
許
170萬元
112年4月10
日13時54分
許
245萬元
⒋
鄭仲謀
( 提告)
【112 年
度偵字第
7333號】
000 年0 月
間至同年4
月11日
佯稱:可透過加入主
力跟散戶合作之OTC帳
戶操作股票投資獲利
云云,使鄭仲謀陷於
錯誤,而於右列時
間,匯款右列金額至
右列帳戶。
112年4月7
日9時17分
許
40萬元
第一商業銀行帳
號00000000000 號
帳戶(戶名:亦
宏輪胎行,負責
人:乙○○)
112年4月10
日12時19分
許
170萬元
112年4月10
日13時54分
許
245萬元
⒌
吳亞玲
(未提告)
【112 年
度偵字第
7901號】
112 年3 月
初
佯稱:可透過六和股
份有限公司專屬的APP
「六和」投資股票獲
利云云,使吳亞玲陷
於錯誤,而於右列時
間,匯款右列金額至
右列帳戶。
112年4月18
日15時27分
許
30萬元
第一商業銀行帳
號00000000000 號
帳戶(戶名:亦
宏輪胎行,負責
人:乙○○)
112年4月19
日11時13分
許
209萬元
⒍
吳彩玉
(未提告)
【112 年
度偵字第
8427號】
112年4月6
日10 時34
分許
佯稱:可透過APP「Pr
oShares」投資獲利云
云,使吳彩玉陷於錯
誤,而於右列時間,
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
帳戶。
112年4月6
日11時46分
許
30萬元
第一商業銀行帳
號00000000000 號
帳戶(戶名:亦
宏輪胎行,負責
人:乙○○)
112年4月6
日15時5分
許
123萬5,00
0元
附表二:
(以下已將追加起訴書誤載之附表編號1「詐騙方式」欄之「黃健杰」更正為「丙○○」、提領時間欄之「14時15分」更正為「15時5分」)
附表三:
⒎
張展輝
(未提告)
【112 年
度偵字第
8972號】
112年4月1
3日前某時
佯稱:可透過網站
「六和」平台操作股
票獲利云云,使張展
輝陷於錯誤,而於右
列時間,匯款右列金
額至右列帳戶。
112年4月13
日11時21分
許
20萬元
第一商業銀行帳
號00000000000 號
帳戶(戶名:亦
宏輪胎行,負責
人:乙○○)
112年4月13
日12時20分
許
198萬元
⒏
程琦
(未提告)
【113 年
度偵字第
13號】
000年00月
間某日
佯稱:伊為何偉明分
析師之助理,可指引
進行台股投資,若投
資失利,將支付賠償
金云云,使程琦陷於
錯誤,而於右列時
間,匯款右列金額至
右列帳戶。
112年4月24
日12時58分
許
99萬元
第一商業銀行帳
號00000000000 號
帳戶(戶名:亦
宏輪胎行,負責
人:乙○○)
112年4月24
日13時20分
許
260萬元
⒐
陳美華
( 提告)
【113 年
度偵字第
582號】
112年4月6
日前某時
佯稱:可透過APP「Pr
oShares」投資獲利云
云,使陳美華陷於錯
誤,而於右列時間,
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
帳戶。
112年4月6
日9時57分
許
30萬元
第一商業銀行帳
號00000000000 號
帳戶(戶名:亦
宏輪胎行,負責
人:乙○○)
112年4月6
日15時5分
許
123萬5,00
0元
⒑
王俊傑
( 提告)
【113 年
度偵字第
959號】
000 年0 月
間
以假投資之詐術,使
王俊傑陷於錯誤,而
於右列時間,匯款右
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2年4月6
日14時32分
許
30萬元
第一商業銀行帳
號00000000000 號
帳戶(戶名:亦
宏輪胎行,負責
人:乙○○)
112年4月6
日15時5分
許
123萬5,00
0元
編
號
告訴人
(被害人)
詐騙時間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匯入帳戶
提領時間
提領金額
⒈
丙○○
(提告)
【113 年
度偵字第
1299號】
112年3月3
1日至同年
0月00日間
佯稱:可透過「立
陞」投資平台投資獲
利云云,致丙○○陷
於錯誤,而於右列時
間,匯款右列金額至
右列帳戶。
112年3月31
日11時58分
許
40萬元
第一商業銀行帳
號00000000000 號
帳戶(戶名:亦
宏輪胎行,負責
人:乙○○)
112年3月31
日13時2分
許
170萬元
112年4月6
日14時15分
許
35萬元
112年4月6
日15時5分
許
123萬5,00
0元
⒉
甲○○
( 提告)
【113 年
度偵字第
2495號】
112年4月8
日
佯稱:可透過股票APP
軟體「柏鼎證券」群
組投資獲利云云,使
甲○○陷於錯誤,而
於右列時間,匯款右
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2年4月24
日9時48分
許
5萬元
第一商業銀行帳
號00000000000 號
帳戶(戶名:亦
宏輪胎行,負責
人:乙○○)
112年4月24
日13時20分
許
260萬元
112年4月24
日10時6分
許
5萬元
編號被害人住居所縣市
蔡守超彰化縣
(續上頁)
徐又晨新北市
呂昆芥苗栗縣
鄭仲謀澎湖縣
吳亞玲臺中市
吳彩玉臺南市
張展輝桃園市
程琦
高雄市
陳美華新北市
王俊傑臺中市
丙○○彰化縣
甲○○臺南市
(續上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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