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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金訴字第219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柯俊達
選任辯護人 洪家駿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7249號、113年度偵字第144、2524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對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告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柯俊達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拾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應補充「第一商業銀行南投分行113年6月14日函暨本案第一銀行帳戶相關資料及交易明細表、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部113年6月12日函暨本案國泰世華帳戶之交易明細各1份」及「被告柯俊達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柯俊達就起訴書犯罪事實欄㈠、㈡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被告分別以一交付本案第一商業銀行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密碼及本案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戶之提款卡之行為,各幫助他人詐欺如附件起訴書附表一、二所示告訴人等及被害人等之財物並隱匿犯罪所得,均係以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均從一重之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
㈡被告所犯2罪,時間不同、交付之帳戶亦不同,顯係出於各別犯意所為,應予分論併罰。
㈢被告就本案所犯2罪均為幫助犯,所犯情節較正犯輕微,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均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被告於起訴書犯罪事實欄㈠部分犯行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業於民國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00日生效施行,修正後規定須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方得減輕其刑,並未有利於被告,故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適用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
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就起訴書犯罪事實欄㈠之幫助一般洗錢犯行坦承不諱,故應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遞減之。
㈣本院審酌:被告⑴前有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論罪科刑之前案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⑵於審理時雖坦承犯行,然自陳因無資力而未能與告訴人等及被害人等達成和解或賠償之犯後態度;
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以及本案2次犯罪行為受害人數分別為9人及7人、受詐欺之金額分別約為新臺幣710萬元及150萬元;
⑷於審理時自陳高中畢業、從事加油站勞務人員、家庭經濟狀況勉持、家裡有2個小孩需要其扶養等一切量刑事項,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併科罰金部分均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另考量被告所犯各罪之性質相同、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遞減等情而為整體評價後,定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就併科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本案尚無證據證明被告獲有犯罪所得或持有告訴人等及被害人等所匯入之款項,因此無從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胡宗鳴提起公訴,檢察官黃淑美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任育民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詹書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犯及其處罰)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
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件: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偵字第7249號
113年度偵字第144號
113年度偵字第2524號
被 告 柯俊達 男 54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南投縣○○市○鄉路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柯俊達可預見將金融帳戶交予他人使用,可能幫助詐欺集團用以詐欺社會大眾轉帳或匯款至該帳戶,且其所提供之金融帳戶將來可幫助車手成員進行現金提領或轉匯而切斷資金金流以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而進行洗錢,仍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分別為下列交付帳戶行為:
㈠於民國000年0月00日間,將其所申設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第一銀行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交付予通訊軟體LINE(下稱LINE)暱稱「陳琬琳」,實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以此方式幫助詐欺集團從事詐欺取財、洗錢犯罪使用。
嗣該詐欺集團成員間取得該件帳戶資料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分別於如附表一編號1至9(下稱附表一)所示詐欺時間,以如附表一所示詐欺方式對如附表一所示之洪柯蓮璧等9人施用詐術,致其等9人分別陷於錯誤,於如附表一所示匯款時間,匯款如附表一所示金額至附表一所示之本案第一銀行帳戶內,再由該詐欺集團成員將詐得款項轉匯至由集團控制之第二層人頭帳戶,以此方式製造資金斷點並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而為洗錢行為。
㈡於112年9月底前某日,將其配偶林秀萍(涉案之幫助詐欺取財等罪嫌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申設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國泰世華帳戶)之提款卡,在南投縣○○市○○路000號統一便利商店芳美門市內,以交貨便方式寄出並傳送密碼予LINE暱稱「張華文」,實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以此方式幫助詐欺集團從事詐欺取財、洗錢犯罪使用。
嗣該詐欺集團成員間取得該件帳戶資料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分別於如附表二編號1至7(下稱附表二)所示詐欺時間,以如附表二所示詐欺方式對如附表二所示之龔玉麗等7人施用詐術,致其等7人分別陷於錯誤,於如附表二所示匯款時間,匯款如附表二所示金額至附表二所示之本案國泰世華帳戶內,再由該詐欺集團成員將詐得款項提領一空,以此方式製造資金斷點並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而為洗錢行為。
嗣因洪柯蓮璧等人察覺有異分別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洪柯蓮璧、劉慶家、謝芳哲、侯雅宭、李進生、羅濟巧、郭運蘭、李雲瑞、龔玉麗、蔡昭植、夏日升、張淑惠、陳廉招等人訴由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柯俊達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㈠證明被告申設本案第一銀行帳戶並設定約定轉帳帳戶之事實,惟否認有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犯行,辯稱:伊沒有詐騙被害人,伊想把投資錢拿回來才照「陳琬琳」指示做等語。
㈡證明被告坦承如犯罪事實一、㈡所示時、地,將配偶即同案被告林秀萍之本案國泰世華帳戶提款卡及密碼寄交予「張華文」之事實。
2 告訴人洪柯蓮璧警詢時指訴。
證明告訴人洪柯蓮璧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情節遭詐欺陷於錯誤而匯款至本案第一銀行帳戶之事實。
3 被害人蕭耀明警詢時指述。
證明被害人蕭耀明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情節遭詐欺陷於錯誤而匯款至本案第一銀行帳戶之事實。
4 告訴人劉慶家警詢時指訴。
證明告訴人劉慶家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情節遭詐欺陷於錯誤而匯款至本案第一銀行帳戶之事實。
5 告訴人謝芳哲警詢時指訴。
證明告訴人謝芳哲如附表一編號4所示情節遭詐欺陷於錯誤而匯款至本案第一銀行帳戶之事實。
6 告訴人侯雅宭警詢時指訴。
證明告訴人侯雅宭如附表一編號5所示情節遭詐欺陷於錯誤而匯款至本案第一銀行帳戶之事實。
7 告訴人李進生警詢時指訴。
證明告訴人李進生如附表一編號6所示情節遭詐欺陷於錯誤而匯款至本案第一銀行帳戶之事實。
8 告訴人羅濟巧警詢時指訴。
證明告訴人羅濟巧如附表一編號7所示情節遭詐欺陷於錯誤而匯款至本案第一銀行帳戶之事實。
9 告訴人郭運蘭警詢時指訴。
證明告訴人郭運蘭如附表一編號8所示情節遭詐欺陷於錯誤而匯款至本案第一銀行帳戶之事實。
10 告訴人李雲瑞警詢時指訴。
證明告訴人李雲瑞如附表一編號9所示情節遭詐欺陷於錯誤而匯款至本案第一銀行帳戶之事實。
11 證人即同案被告林秀萍警詢時陳述 證明附表二受款之本案國泰世華帳戶係以林秀萍名義申設,之後由被告保管、使用帳戶之事實。
12 告訴人龔玉麗警詢時指訴。
證明告訴人龔玉麗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情節遭詐欺陷於錯誤而匯款至本案國泰世華帳戶之事實。
13 告訴人蔡昭植警詢時指訴。
證明告訴人蔡昭植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情節遭詐欺陷於錯誤而匯款至本案國泰世華帳戶之事實。
14 告訴人夏日升警詢時指訴。
證明告訴人夏日升如附表二編號3所示情節遭詐欺陷於錯誤而匯款至本案國泰世華帳戶之事實。
帳戶之事實。
15 告訴人張淑惠警詢時指訴。
證明告訴人張淑惠如附表二編號4所示情節遭詐欺陷於錯誤而匯款至本案國泰世華帳戶之事實。
16 告訴人陳廉招警詢時指訴。
證明告訴人陳廉招如附表二編號5所示情節遭詐欺陷於錯誤而匯款至本案國泰世華帳戶之事實。
17 被害人張簡介豪警詢時指述。
證明被害人張簡介豪如附表二編號6所示情節遭詐欺陷於錯誤而匯款至本案國泰世華帳戶之事實。
18 被害人何志宏警詢時指述。
證明被害人何志宏如附表二編號7所示情節遭詐欺陷於錯誤而匯款至本案國泰世華帳戶之事實。
19 被告與詐欺集團成員「陳琬琳」網路對話紀錄 證明被告與「陳琬琳」對話中不乏已知悉「銀行客服電話詢問回答做生意周轉。
其他不要講」、「櫃檯詢問回答(約定帳戶)是家人身分」、「不要給櫃檯人員看手機」、「購買房產、藥品使用」等受指示配合瞞騙銀行行員之話術,被告則提及「約定不給辦,防詐騙的因素,一直問?只提高日轉帳金最高二十萬」等語,竟仍配合「陳琬琳」要求提供並設定被告之網路銀行約定帳戶以提高轉帳額度,足證被告預見提供金融帳戶淪為行財產犯罪所需詐欺取財及洗錢工具之不確定故意甚明。
20 告訴人劉慶家、謝芳哲、侯雅宭、李進生、羅濟巧、郭運蘭、李雲瑞等與詐欺集團成員間網路對話紀錄 證明如附表一編號3至9所示告訴人等遭詐欺取財之事實。
21 被害人蕭耀明、告訴人洪柯蓮璧、劉慶家、謝芳哲、侯雅宭、李進生、羅濟巧、郭運蘭、李雲瑞等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各1份。
證明如附表一所示被害人及告訴人等依詐欺集團指示而轉帳至本案第一銀行帳戶之事實。
22 被害人蕭耀明匯款申請書、告訴人劉慶家匯款回條、告訴人謝芳哲臺幣轉帳明細手機截圖、告訴人侯雅宭國內匯款申請書、告訴人李進生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告訴人羅濟巧匯出匯款憑條、告訴人郭運蘭轉帳結果通知手機截圖、告訴人李雲瑞新臺幣匯款申請書各1份。
證明如附表一編號2至9所示被害人及告訴人等匯款至本案第一銀行帳戶之事實。
23 本案第一銀行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存摺存款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表、存摺封面暨內頁交易明細影本 證明被告提供其申設之第一銀行帳戶且將「陳琬琳」指示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設為第二層約定帳戶,提供予詐欺集團成員使用,用以詐欺如附表一所示之人,因而受騙匯款如附表一所示款項暨相關款項遭轉匯至第二層人頭帳戶之事實。
24 告訴人蔡昭植、夏日升、被害人張簡介豪等與詐欺集團成員間網路對話紀錄 證明如附表二編號2、3及6所示告訴人、被害人等遭詐欺取財之事實。
25 告訴人龔玉麗、蔡昭植、夏日升、張淑惠、陳廉招、被害人張簡介豪、何志宏等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
證明如附表二所示告訴人及被害人等依詐欺集團指示而轉帳至本案國泰世華帳戶之事實。
26 告訴人龔玉麗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告訴人蔡昭植匯款申請書、告訴人夏日升匯款委託書、告訴人張淑惠手機轉帳紀錄截圖、告訴人陳廉招國內匯款申請書、被害人張簡介豪ATM匯款單據各1份。
證明如附表二編號1至6所示告訴人、被害人等匯款至本案國泰世華帳戶之事實。
27 本案國泰世華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存摺存款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表、存摺封面暨內頁交易明細影本 證明被告寄交本案國泰世華帳戶提款卡及密碼予詐欺集團成員使用,用以詐欺如附表二所示之人,因而受騙匯款如附表二所示款項暨相關款項遭提領一空之事實。
二、核被告就犯罪事實欄一㈠、㈡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及刑法第30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等罪嫌。
又被告如附表一、二分別係一交付行為觸犯上開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均請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幫助洗錢罪處斷。
被告就附表一、二係不同時間、地點,交付不同帳戶予不同對象,其犯意有別,行為互殊,請予以分論併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檢 察 官 胡宗鳴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書 記 官 黃裕冠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犯及其處罰)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
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一
編號 被害人 詐欺時間詐欺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 匯入帳戶 1 洪柯蓮璧(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3月某日起,以LINE某帳號對洪柯蓮璧佯稱:下載「鼎成投資」APP,並按照APP介紹標的投資可獲利云云,致洪柯蓮璧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如右列情節匯款至右列帳戶,旋遭以轉匯方式提領一空。
112年6月15日13時40分 100萬元 柯俊達申設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2 蕭耀明(未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5月某日起,自稱邱沁宜助理並以LINE暱稱「劉郁淇」對蕭耀明佯稱:透過海崴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代為操作股票投資可獲利云云,致蕭耀明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如右列情節匯款至右列帳戶,旋遭以轉匯方式提領一空。
112年6月15日10時46分 20萬元 3 劉慶家(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3月27日起,自稱投資老師「陳弘毅」助理並以LINE暱稱「許琇瑗」對劉慶家佯稱:安裝「海崴」APP透過海崴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代為操作股票投資,且可購買新股票獲利云云,致劉慶家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如右列情節匯款至右列帳戶,旋遭以轉匯方式提領一空。
112年6月15日11時18分 50萬元 112年6月16日10時4分 20萬元 4 謝芳哲(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3月28日20時許起,自稱投資老師「蕭明道」助理並以LINE暱稱「黃詩芸」對謝芳哲佯稱:加入「Q股票雷達7」群組及安裝「鼎成投資」APP操作股票投資獲利云云,致謝芳哲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如右列情節匯款至右列帳戶,旋遭以轉匯方式提領一空。
112年6月16日15時20分 190萬元 5 侯雅宭(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3月中旬某日起,以LINE暱稱「劉郁淇」對侯雅宭佯稱:有投資內線消息,可透過海崴投資公司操作股票投資獲利云云,致侯雅宭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如右列情節匯款至右列帳戶,旋遭以轉匯方式提領一空。
112年6月19日9時51分 60萬元 6 李進生(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5月1日12時許起,以LINE暱稱「許琇瑗」對李進生佯稱:加入「投資賺錢為前提」群組,可透過海崴投資公司操作股票投資獲利云云,致李進生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如右列情節匯款至右列帳戶,旋遭以轉匯方式提領一空。
112年6月19日9時51分 35萬元 7 羅濟巧(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3月17日起,自稱祐偉投資助理並以LINE暱稱「劉郁淇N15祐偉」對羅濟巧佯稱:加入「海崴客服No.37」群組,可透過海崴投資平台操作股票投資獲利云云,致羅濟巧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如右列情節匯款至右列帳戶,旋遭以轉匯方式提領一空。
112年6月19日10時54分 15萬元 8 郭運蘭(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4月20日起,自稱「張淑芬」介紹並以LINE暱稱「劉郁淇」對郭運蘭佯稱:透過海崴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及祐偉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代為操作股票投資獲利云云,致郭運蘭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如右列情節匯款至右列帳戶,旋遭以轉匯方式提領一空。
112年6月19日11時1分 10萬元 112年6月19日11時3分 10萬元 9 李雲瑞(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3月某日起,以LINE暱稱「林華萱」對李雲瑞佯稱:加入投資老師「陳弘毅」群組,可透過海崴投資平台操作股票投資獲利云云,致李雲瑞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如右列情節匯款至右列帳戶,旋遭以轉匯方式提領一空。
112年6月20日9時15分 200萬元
附表二
編號 被害人 詐欺時間詐欺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 匯入帳戶 1 龔玉麗(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7月29日起,以「博鴻」投資教學之LINE群組名稱對龔玉麗佯稱:依指示操作股票投資保證獲利穩賺不賠云云,致龔玉麗因而陷於錯誤,隨後依詐欺集團指示如右列情節匯款至右列帳戶,並遭提領一空。
112年10月2日9時41分 47萬3,161元 林秀萍名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2 蔡昭植(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間起,以加入「吾股豐登」投資LINE群組,復由成員名稱「林美怡」之人,對蔡昭植佯稱:下載「博鴻」投資APP依指示操作股票投資獲利云云,致蔡昭植因而陷於錯誤,隨後依詐欺集團指示如右列情節匯款至右列帳戶,並遭提領一空。
112年10月3日9時47分 50萬元 3 夏日升(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間起,陸續以「晶禧」、「源通」、「博泓」等投資LINE群組名稱對夏日升佯稱:依指示操作股票投資獲利云云,致夏日升因而陷於錯誤,隨後依詐欺集團指示如右列情節匯款至右列帳戶,並遭提領一空。
112年10月4日14時54分 10萬元 4 張淑惠(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間起,以抖音「@usZZ0000000000000」名稱對張淑惠佯稱:依指示操作期貨投資獲利云云,致張淑惠因而陷於錯誤,隨後依詐欺集團指示如右列情節匯款至右列帳戶,並遭提領一空。
112年10月4日17時0分 5萬元 112年10月4日17時2分 2萬元 5 陳廉招(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0月間起,以「鴻博」投資LINE群組名稱對陳廉招佯稱:下載投資APP依指示操作股票投資獲利云云,致陳廉招因而陷於錯誤,隨後依詐欺集團指示如右列情節匯款至右列帳戶,並遭提領一空。
112年10月6日10時17分 28萬8,394元 6 張簡介豪(未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間起,先以IG暱稱為「郭佳伶」屬帳號「comeon_amy」之人與張簡介豪交友聊天,雙方熟識後隨即介紹其前往「tw37.kskyes.com」網站投資商品,對張簡介豪佯稱:保證獲利穩賺不賠云云,致張簡介豪因而陷於錯誤,隨後依詐欺集團指示如右列情節匯款至右列帳戶,並遭提領一空。
112年10月6日17時55分 2萬9,985元 7 何志宏(未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00日間起,先以臉書暱稱「萌萌的小丸子」之帳號與何志宏交友聊天,雙方熟識後隨即介紹何志宏至假冒之蝦皮購物網站協助刊登購物廣告並賺取傭金,並對何志宏佯稱:保證獲利穩賺不賠,事後亦補足傭金差額云云,致何志宏因而陷於錯誤,隨後依詐欺集團指示如右列情節匯款至右列帳戶,並遭提領一空。
112年10月11日10時7分 5萬元 112年10月11日10時9分 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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