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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287號
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林祐虢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 年度偵緝字第
159 號、113 年度偵字第39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案就林祐虢部分,原訂民國○○○年○月○○日下午二時十九
分之宣示判決期日,變更為一一三年九月二十五日上午九時二十
九分宣示判決。
理由
一、本案經言詞辯論終結後,原訂於民國000 年0 月00日下午2
時19分宣示判決,惟因同案被告丁宏軒係定同年月25日上午
9 時29分宣示判決,為免判決認定發生歧異,本院基於節省
司法資源及當事人訴訟勞費之考量,就被告林祐虢部分,裁
定變更宣判期日為113 年9 月25日上午9 時29分。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法 官陳育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儀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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