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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45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佳玟
林俊賢
陳亦賞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986號),業經辯論終結,然本案應待調解進行,而認有應行調查之處,故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彥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 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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