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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金訴字第80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聖傑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緝字第22號、111年度偵字第7367號、112年度偵字第5121號、113年度偵字第793號、113年度偵緝字第19號、113年度偵緝字第20號、113年度偵緝字第21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曾聖傑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所得新臺幣柒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曾聖傑具有國中肄業之學歷,也有從事板模之工作經驗,依其經驗與智識思慮,可預見將其所有金融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及密碼等金融物件提供非屬親故或互不相識之人使用,有遭他人利用作為財產犯罪所得財物匯入及轉出工具之可能,並藉此達到掩飾詐欺犯罪所得去向之目的,使犯罪查緝更形困難,進而對該詐欺取財正犯所實行之詐欺取財及掩飾該詐欺犯罪所得去向之洗錢罪正犯施以一定助力,仍基於縱令他人以其所申辦之金融帳戶實行詐欺取財犯行、掩飾詐欺犯罪所得去向,亦均不違其本意之幫助犯意,於民國000年0月間某日,將其申辦之華南商業銀行(下稱華南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及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土地銀行帳戶,與前開華南銀行帳戶合稱本案帳戶)之提款卡、存摺及密碼,均當面交付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使用,並因此獲得新臺幣(下同)7萬元之報酬。
嗣該不詳之人及與其具有詐欺取財犯意聯絡之人,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詐騙方式詐騙附表一所示之人,詐得之款項並隨即遭他人轉匯一空,因而製造金流斷點,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本質及去向。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曾聖傑於偵訊及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㈡證人即告訴人陳菊美、黃心敏及林以晨、被害人游象添、簡佑軒、許福清及劉惠娟於警詢之指證及如附表二之相關報案資料、被告之華南商業銀行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及土地銀行帳戶之客戶存款往來交易明細。
三、論罪科刑㈠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
被告單純提供本案帳戶予姓名年籍均不詳之人使用,由該姓名年籍均不詳之人向他人詐取財物,並掩飾不法所得去向,尚難逕與向告訴人施以欺罔之詐術行為、施詐後之洗錢行為等視,亦未見被告有參與轉匯或經手告訴人因受騙而交付之款項,應認被告係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幫助一般洗錢之犯意,而為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僅該當於詐欺取財罪及一般洗錢罪之幫助犯。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第2條第2款之幫助一般洗錢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
被告以一提供帳戶之行為,幫助他人詐欺告訴人陳菊美、黃心敏及林以晨、被害人游象添、簡佑軒、許福清及劉惠娟之財物並隱匿犯罪所得,係以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從一重之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
㈢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刑法第30條第2項定有明文。
被告未實際參與洗錢及詐欺取財犯行,所犯情節較正犯輕微,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㈣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被告在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故應減輕其刑。
又上開二種刑之減輕,依刑法第70條之規定,遞減輕之。
四、本院審酌:被告於網路上看到「偏門工作」後主動出售金融帳戶予犯罪集團遂行詐欺取財,並幫助犯罪集團隱匿贓款金流,除助長犯罪歪風、增加司法單位追緝犯罪之困難,亦造成告訴人及被害人等金錢損失、破壞社會信賴,且致告訴人及被害人等受騙匯入之款項,如經犯罪集團轉匯後,即加深追查其去向之難度,複雜化犯罪所得與犯罪行為人間之關係,更增加告訴人及被害人等向施用詐術者求償之困難,然考量被告於偵查及審理時均坦承犯行之態度、提供共2個帳戶、致告訴人及被害人等共受害金額高達339萬元及與未與任何告訴人及被害人達成和解並賠償,告訴人林以晨表示請從重量刑等情,兼衡被告曾有公共危險罪經本院論罪科刑之前科,暨被告自陳高中肄業、服兵役前從事板模工等一切具體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罰金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五、沒收部分被告就本案犯行取得報酬共7萬元,經被告供承在卷。
未經扣案,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又無證據證明被告就本案其餘詐欺款項有事實上管領權,故不予宣告沒收。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吳慧文提起公訴,檢察官王晴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韋綸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陳淑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附錄論罪科刑條文:
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
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一:
編號 告訴人/ 被害人 詐欺時間及方式 轉帳/匯款/存款時間 轉帳/匯款/存款方式 轉帳/匯款/存款金額 (新臺幣) 相關偵案案號 1 游象添 (未據告訴) 於111年5月17日某許,透過通訊軟體LINE(下稱LINE)以暱稱「李淑芬」連繫游象添,嗣接續以LINE暱稱「9A劉玲麗」、「張景明」向游象添佯稱:使用虛擬貨幣平台HOPOO APP獲利云云,致游象添陷於錯誤,因而轉帳至右列帳戶。
111年7月11日10時38分許 自游象添所申辦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戶以登入網路銀行轉帳之方式轉帳至上開土地銀行帳戶 5萬元 113年度偵緝字第19號 2 陳菊美 於111年6月26日某時起,透過LINE與陳菊美取得聯繫,並以LINE暱稱「張景明」、「劉玲麗」陸續向陳菊美誆稱利用投資網站「HOPOO」投資加密貨幣可以牟利云云,致陳菊美陷於錯誤,因而轉帳至右列帳戶。
111年7月15日11時許 自陳菊美名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戶臨櫃匯款至上開華南銀行帳戶。
300萬元 111年度偵字第7367號 3 簡佑軒 (未據告訴) 自111年6月2日起,透過LINE與簡佑軒取得聯繫,復以LINE暱稱「張景明」、「劉玲麗」陸續向簡佑軒佯稱:使用虛擬貨幣平台「HOPOO」(網址:n3x9d.yzbhny.com/4b5dz)獲利云云,致簡佑軒陷於錯誤,因而轉帳至右列帳戶。
111年7月12日11時41分許 至基隆市第二信用合作社百福分社現金臨櫃匯款至上開華南銀行帳戶。
10萬元 113年度偵緝字第20號 4 許福清 (未據告訴) 自110年7月某日某許,透過通訊軟體LINE(下稱LINE)連繫許福清,嗣向許福清佯稱:使用虛擬貨幣平台「HOPOO」(網址:https://mq7fh.hnwstsc.com/zfkec)獲利云云,致許福清陷於錯誤,因而轉帳至右列帳戶。
111年7月12日10時13分許 登入許福清名下兆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網路銀行轉帳至上開華南銀行帳戶。
3萬元 113年度偵緝字第21號 5 黃心敏 自111年7月8月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與黃心敏取得聯繫,並向黃心敏誆稱:使用網路平臺「Hoopoo」投資虛擬貨幣投資可以獲利云云,致黃心敏陷於錯誤,因而轉帳至右列帳戶。
111年7月12日12時2分許 登入黃心敏名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戶網路銀行轉帳至上開華南銀行帳戶。
3萬元 113年度偵緝字第22號 6 劉惠娟 (未據告訴) 自111年6月20日起,透過臉書與劉惠娟取得聯繫,並陸續以LINE暱稱「張景明」、「劉玲麗」向劉惠娟佯稱:使用Hopoo交易所投資將可獲利云云,致劉惠娟陷於錯誤,因而轉帳至右列帳戶。
111年7月11日12時21分許 前往土地銀行福興分行臨櫃匯款至上開土地銀行帳戶。
9萬元 113年度偵字第793號 7 林以晨 自111年5月26日起,透過LINE與林以晨取得聯繫,並陸續以LINE暱稱「張景明」、「劉玲麗」向劉惠娟佯稱:使用Hopoo交易所投資將可獲利云云,致林以晨陷於錯誤,因而轉帳至右列帳戶。
111年7月12日12時45分許 前往元大商業銀行高鳳分行臨櫃匯款至上開華南銀行帳戶。
9萬元 113年度偵字第793號
附表二:
編號 被害人/告訴人 證據名稱 1 游象添 (未據告訴) LINE對話紀錄擷圖、網路銀行APP交易明細擷圖、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太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2 陳菊美 郵政跨匯款申請書影本、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長治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3 簡佑軒 (未據告訴) LINE對話紀錄擷圖、跨行匯款回條聯翻拍照片、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基隆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忠二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4 許福清 (未據告訴) LINE對話紀錄擷圖、存款交易明細擷圖、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芝山岩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5 黃心敏 LINE對話紀錄擷圖、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東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6 劉惠娟 (未據告訴) 臺灣土地銀行存摺類存款憑條影本、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存摺影本、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分局二林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7 林以晨 LINE對話紀錄擷圖、元大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影本、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文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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