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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140號
附民原告 呂昆芥
附民被告 施智勇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管轄錯誤,移送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無管轄權之案件,應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同時諭知移送於管轄法院;
就刑事訴訟諭知管轄錯誤及移送該案件者,應併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同一之諭知,刑事訴訟法第5條第1項、第304條、第489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施智勇所涉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金訴字第98號、113年度金訴字第169號逕為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依上開規定,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併為同一諭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9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邁揚
法 官 陳韋綸
法 官 廖允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林柏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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