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NTDM,113,附民,157,202407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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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57號
附民原告劉淑女


附民被告劉靜雯



上列被告因111年度訴字第496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9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王邁揚
法官廖允聖
法官陳韋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淑怡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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