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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71號
原告傅建成
被告吳佳勲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202號詐欺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2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何玉鳳
法官任育民
法官李怡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育貞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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